為貫徹落實《行政學院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根據《國家行政學院關于加強對地方行政學院業(yè)務指導的意見》(行院發(fā)〔2015〕11號,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評估目的
通過開展督查評估,發(fā)揮省級行政學院示范作用,推進地方行政學院深入貫徹落實《條例》,全面履行職能,不斷提升辦學質量和水平,切實發(fā)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作用、公共行政理論和政府管理創(chuàng)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、政府決策咨詢的思想庫作用。
二、評估范圍
本辦法適用于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學院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學院。
在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,從2015年開始,每年評估10家左右省級行政學院,根據不同區(qū)域(華北、東北、華東、中南、西南、西北)隨機抽取評估對象,3年評估一輪。
每輪評估結束后,被評估單位進行為期2年的問題整改,第3年接受驗收評估。
三、評估原則
(一)突出重點。圍繞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重點對學院設置和領導體制、教學科研咨詢等工作進行評估。
(二)突出特色。圍繞《條例》要求,突出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咨詢“三位一體”、開放辦學和“行政”特色。
(三)突出實效。堅持從實際出發(fā),重點督查評估貫徹落實《條例》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成效。
(四)突出激勵。堅持以評促建、以評促改,切實調動各地貫徹落實《條例》的積極性、主動性和創(chuàng)造性。
四、評估內容
根據《條例》和《意見》,評估內容主要是學院設置和領導體制、教學培訓、科學研究、決策咨詢、開放辦學、學員管理、隊伍建設、辦學保障及特色工作等9個方面的工作。其中,特色工作為附加評估項,其余8項為基本評估項。
五、評估實施
(一)成立評估工作組。在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,國家行政學院牽頭成立評估工作組,邀請國家有關部委和部分地方行政學院參加。
(二)被評估單位選定。工作組根據評估區(qū)域,隨機確定1—2家省級行政學院。
(三)實地評估。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、走訪座談、實地查看、查閱檔案、現場打分等方式開展工作。
(四)評估結果認定。評估結果依據得分高低,分為優(yōu)秀(90分及以上)、良好(80—89分)、合格(60—79分)、不合格(59分及以下)4類。
六、評估結果
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,通報被評估省級行政學院所屬黨委和政府,反饋各被評估省級行政學院,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。
七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